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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属于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不在文件清理范围之列。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未提及该文件。...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676 ℃ 982 -
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 该文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712 ℃ 152 -
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属于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不在文件清理范围之列。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未提及该文件。...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698 ℃ 640 -
如何确定国税函68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 该文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580 ℃ 450 -
如何确定国税函68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563 ℃ 980 -
国税函656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应认为所得支付,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540 ℃ 217 -
国税函466号是否有效
共为你找到两个相关答案,请对照需要使用: 1、国税函[20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已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383 ℃ 357 -
如何确定国税函68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性收益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658 ℃ 591 -
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函的法律级次是非常低的,只是对于某省请示的回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452 ℃ 486 -
国税函2000 687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
2024-07-07 网络 更多内容 254 ℃ 148
- 07-07国税函687号文
- 07-07国税函687号文执行
- 07-07国税函2007 768号
- 07-07国税函2000年687号原文
- 07-07国税函[2006]769号
- 07-07国税函2008576号文件
- 07-07国税函76号文件
- 07-07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
- 07-07国税函2007768号文
- 07-07国税函2007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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