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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2024-07-07 16:30:05 来源:网络

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属于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不在文件清理范围之列。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未提及该文件。该文件批复是按照《土地增值税说完了。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该文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有帮助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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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怎么操作 -
第一,国税函[2000]687 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 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后面会介绍。
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为了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改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转让给受让方,以达到投资和转让两个环节均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好了吧!
国税函1998年429号文件是否有效吗 -
有效。可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国税函1998年429号文件是依然有效的。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的个案批复,从该文件可以看出,总局针对企业名义上转让100%股权,实质上是转让土地和房产的实际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立法原则,将该问题以税收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总局的文件对A公司征税。假如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则地方税务机关无等会说。
国税函发1997 490号文件 -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全文中就没有体操过“个人所得税”字样,全文围绕“营业税”展开。和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等我继续说。
自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要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说有效期为6个月。但请注意,任意6个月的天数合计均超过180天,所以认证时,应略有提前。例如1月1日到6月30日为181天,3月1日到8月31日为184天。参考资料: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到此结束了?。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 -
国税函[2000]687号指出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上述测算暂未考虑这方面的影响暂不考虑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时的土地增值税免征事项假设B公司收购资产后进行开发,在后续出售环节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假设在资产收购方案下,收购价款全额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20%。在实务中,尚需到此结束了?。
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万分之五贴缴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还应当就取得所得主体的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