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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07-13 07:11:30 来源:网络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好了吧!
法律分析: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
11. 煤矿未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12. 新建煤矿在建设过程中即开始生产,或改扩建煤矿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之外生产;13. 煤矿在实施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即进行生产,或承包方再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劳务承包;14. 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法律依据有帮助请点赞。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1)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可能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隐患;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隐患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好了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如下: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8、..
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2)涉及重大危险源的;(3)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4)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6)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重大安全风险的认定标准 -
法律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等我继续说。
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到此结束了?。
重大隐患判断标准 -
一、重大隐患的判断依据重大隐患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判定。2.风险评估结果:通过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历史事故教训:借鉴以往发生的安全好了吧!
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