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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8年48号

2024-08-09 10:16:58 来源:网络

税总发2018年48号

审核退税时提示首次办理非传统商品,这是怎么回事? -
根据税总发(2018)48号的规定,对于生产企业首次办理跨大类商品退税的,税务机关需要实地核查,查看该货物是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和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所规定的的视同自产条件,若符合的再给予审批退税。因此出现这个提示的,税务机关应先进行实地核查。还有一种情况,生产企业出口的不是外购商品等会说。
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报告》(2018年第48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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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8年51号文件是否有效 -
税总发〔2018〕51号因众所周知原因本文不能公开,但是有效果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2018-11-02 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到此结束了?。
1、扣税凭证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有帮助请点赞。
新会计准则规定,哪一项显示职工教育费不需要计提了? -
职工教育经费税法和财务通则解读不一致,具体如下:一、税法规定和解读:国税函〔201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1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1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15年度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3年度税总发[2013]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到此结束了?。
企业税后利润给股东分红需交个人所得税吗,交纳的比例是多少? -
企业税后利润给股东分红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的比例为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6款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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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好了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所以,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的当日,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希望你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