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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规章制度、合同存在问题不包括。

2024-07-15 13:20:22 来源:网络

目前企业规章制度、合同存在问题不包括。

规章制度落实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一、制度传达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无章可循”。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到位,也难以得到执行并发挥其作用,如果未能及时有效地传达有关制度,就会造成“无章可循”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没有组织对制度进行认真学习,对制度理解、把握不够,会出现理解的偏差和行动上的懈怠,导致积极性不高、落实效果不好。二、执行意识差,执行文化缺失,造成“有章不循”。在执行过程中总是患得患失、缺乏全局观,习惯于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执行力差,使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这就是公司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一、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有的单位和部门把制度建设的重心放在建章立制上,对于如何有效的执行制度不够重视,似乎制度建好了就大功告成,使之束之高阁。有的单位和部门把制度建设用来装潢门面,写在文件上,贴在墙上,念在嘴上,或汇编成册,应付上级检查考核,而不去认真贯彻执行。有的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执行制度时原则性不强,遇到得罪人的情况,就有意回避,因人而异使用不同的制度标准。有的干部则对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则和主要精神去执行。(二)制度设置不够科学。有的单位制度很多,但制度的设置脱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搞上下一般粗;有的制度没有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其中有些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个别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制度只是仅仅着眼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特点,而忽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造成制度的不配套等(三)制度宣传力度不大。有的制度出台后没有及时进行宣传和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导致广大干部群众不熟悉、不了解,制度的普及率、知晓率较低,对制度的执行主体缺少监督和约束;一些基层组织的干部,因忙于事务,无暇参加学习培训,对制度规定一知半解,以致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四)制度监督缺乏引导。有些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没有具体的监督保障,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公开、反馈等机制也不健全,使得执行制度更多的依赖于单位(部门)和干部的自觉性。有的对制度的监督检查仅仅是走马观花,做表面文章,发现不了问题。(五)制度失范追究不严。有些制度仅提出“不准”或“禁止”目标要求,缺乏严格的奖惩机制,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违反制度的成本太低。有的单位碰到偶尔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时碍于情面,不作严肃处理。

目前企业规章制度、合同存在问题不包括。

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存在相互冲突的有效约定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安慰卢小姐说,其实企业这样的做法并不正确,企业不能这样推翻以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劳动法的违约金制度来源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劳动合同首先是一份符合合同法要求的书面约定,因此,合同法的很多概念、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都能有所体现。
合同的基本要求是,签字各方须将自己和对方应该做什么、能享受到什么利益事先商量妥当,然后签字盖章,各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去做,做不到则追究违约责任。换句话说,违约责任的追究前提是合同履行人都可以通过合同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以及做不到的后果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合同没有约定,就让别人去履行,这显然是不行的。合同约定了在履行过程中一方要修改,也应该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别人没有必要去按照某人单方面的意思去做。劳动合同在违约金约定的问题上也遵循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卢小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却要他按照劳动合同签订后才公示的规章中违约金数额缴纳,实在与合同的原则不符,违背了合同双方签订时的意思。规章并非用人单位与卢小姐各自签字盖章的合同,因此不能构成劳动合同的修改。回想当年卢小姐签劳动合同时若知道将来有那么高的违约金也许就拒绝签劳动合同。用单位内部规章设立的数额来代替双方商量好的数额,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退一步说,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存在相互冲突的有效约定,冲突部分应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签订的合同,最确切地代表了双方的所想所愿;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设立的,是在单位内部的普遍适用规定,不如劳动合同来得直接,效力层次也比劳动合同低。

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存在相互冲突的有效约定 卢小姐2003年进入某外资企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因卢小姐是高新技术人才,外资企业给予特别房贴补助,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了5000元的违约金。2005年5月,卢小姐因家中私事需要不得已提出辞职。人力资源部主管王先生查阅了用工记录后,对卢小姐提出了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要求。卢小姐不解,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5000元吗?怎么突然变卦了呢?王先生解释说,去年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新了,职代会通过了新的员工房贴违约金规定,享受房贴补助的员工如果工作不满3年辞职的,违约金是10000元。卢小姐气愤地说:“你们这样岂不是随便想涨违约金就涨吗?”王先生辩解:“我们这个新的违约金制度可是完全合法的,不仅通过了职代会,还在企业门口考勤处公示了1个月呢!”卢小姐想不通,明明当时约定的5000元,难道就可以这样翻倍吗?专家解析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安慰卢小姐说,其实企业这样的做法并不正确,企业不能这样推翻以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劳动法的违约金制度来源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劳动合同首先是一份符合合同法要求的书面约定,因此,合同法的很多概念、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都能有所体现。合同的基本要求是,签字各方须将自己和对方应该做什么、能享受到什么利益事先商量妥当,然后签字盖章,各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去做,做不到则追究违约责任。换句话说,违约责任的追究前提是合同履行人都可以通过合同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以及做不到的后果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合同没有约定,就让别人去履行,这显然是不行的。合同约定了在履行过程中一方要修改,也应该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别人没有必要去按照某人单方面的意思去做。劳动合同在违约金约定的问题上也遵循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卢小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却要他按照劳动合同签订后才公示的规章中违约金数额缴纳,实在与合同的原则不符,违背了合同双方签订时的意思。规章并非用人单位与卢小姐各自签字盖章的合同,因此不能构成劳动合同的修改。回想当年卢小姐签劳动合同时若知道将来有那么高的违约金也许就拒绝签劳动合同。用单位内部规章设立的数额来代替双方商量好的数额,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退一步说,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存在相互冲突的有效约定,冲突部分应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签订的合同,最确切地代表了双方的所想所愿;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设立的,是在单位内部的普遍适用规定,不如劳动合同来得直接,效力层次也比劳动合同低。

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与职工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冲突的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优先应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优先选择的权利。如果劳动者选择适用更有利的劳动合同,则应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反之亦然。这主要是使用者内部规章制度是使用者利用其雇佣管理权制定的单方面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使用者和劳动者共同达成的合意,为了防止使用者以强烈的地位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使用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真实意义,必须优先适用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