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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哪些

2024-07-14 09:25:35 来源:网络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哪些

欧盟授权的CE认证的机构有哪些
1、SGS。SGS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是全球公认的质量和诚信基准,总部设在瑞士。
2、BV。意大利奢侈品牌,产品由最初的皮包扩展至服装、高级珠宝、眼镜、香水、家具及家居用品等不同领域。
3、莱茵TUV集团。是一家国际领先的技术服务供应商,拥有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总部在德国。
4、南德意志集团。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古老的TÜV检验机构,总部设在德国。
5、ITS。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电子传感技术、电子控制技术以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交通运输管理体系,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运输和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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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认证机构有哪些
ISO9001质量认证是ISO9000族标准所包括的一组质量管理体系核心标准之一。ISO9001认证机构有很多,例如:
CNAB00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NAB002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CNAB003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CNAB004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CNAB005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CNAB006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CNAB007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CNAB008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
CNAB009长城(天津)质量认证中心
CNAB010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有哪些义务与责任 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就传统手写签名(章)而言,公证无疑是防止虚假签名及其争议的有效手段。同样,如能在电子商务中引入第三方公证服务,则其真实性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此即为前述比较法上的安全认证机构(CertificateAuthority),其主要职能在于对公开密钥行使辨别及认证。认证机构法律制度在各国电子签名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电子签名法》在16~26条也集中规定了与认证机构相关的法律制度。(一)认证机构的设置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或者由政府授权的机构担任,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另一种则是通过市场的方式建立,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信用。前者有利于维护认证机构的权威性,而后者则有利于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电子签名法》第16条采用了后一种做法:“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为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电子签名法》第18条对于认证结构的市场准入采用了行政许可方式:“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基于此,截至2010年5月31日,共有30家认证机构获得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服务许可证,市场上有效电子认证证书持有量达到11,423,482张,并且每年还在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长。(二)认证机构的义务与责任认证机构作为电子签名真实性的确认机构,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电子签名法》对认证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其具体包括保证信息真实义务(第21、22条)、及时通知义务(第23条)和保存义务(第24条);违反法律规定时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第28、32条)、行政责任(第29、30、31条)和刑事责任(第32、33条)。现就其中部分重要问题予以分析。1、违反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民事责任认证机构因业务需要,掌握着证书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无疑会对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威胁。对此,许多国家在电子签名立法中都对认证机构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指令》第48条规定:“除非为本法下的其他目的,或符合成文法规定的某项指控,或者为执行法院判令,否则,任何在本法规定下有权进入电子记录、书籍、商标、通信、信息、文件或其他材料的人(主要指各认证机构),都不得将其内容泄露给他人。”我国《电子签名法》并未对认证机构的保密义务进行规定,但证书持有人可选择如下两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一是请求认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认证机构作为电子认证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当然负有对证书持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义务。如果其不当使用证书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给证书持有人造成了损失,证书持有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二是请求认证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确认了民事主体广泛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如果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个人信息的利用侵犯了证书持有人的上述权利,证书持有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请求认证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不过,从诉讼中证明负担和证明标准上看,只要受害人能证明认证机构泄露个人信息的事实,就应当推动认证机构有过错,除非认证机构能够反驳。2、因认证信息不真实的民事责任《电子签名法》第28条规定了认证机构的特殊侵权责任:“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使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之一。如果出现认证信息不实之情形,认证机构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能免责。这就加强了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保护,起到了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作用。比较法上,韩国电子签名法第26条也有类似规定:认证机关因与认证行为有关的活动造成证书持有人及信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损害是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可以减轻责任,认证机关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3、责任限制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人或信赖方造成的损失(第28条),不仅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还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而对于预期利益的损失,认证机构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一个普通电子签名可能肩负着数额过亿的交易任务,再加上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认证机构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与其收入完全不成比例。此时如果不对认证机构的赔偿责任进行限制,可能会影响人们设立认证机构的积极性,阻碍认证行业的发展。因此,有国家在电子签名立法中明确对认证机构的责任进行了限制,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指令》第44条、第45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认证机构不承担高于赔偿限额的责任。我们认为,此种模式值得参考。《电子签名法》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但认证机构仍可通过合同安排限制责任大小。对于电子签名人,认证机构可以在合同中与其约定赔偿限额,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在损失发生时要求缩小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电子签名的信赖方,由于其与认证机构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认证机构不能用上述方式限制自己的责任。《电子签名法》中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的缺失,不仅给认证机构带来了巨大经营风险,而且使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的信赖方之间,在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上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失衡,而这种失衡显然缺乏正当性。对此,《电子签名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应当与《侵权责任法》中其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情形的责任限制规则相协调。

北京认证机构有哪些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是中国权威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质量保障服务。公司隶属于国资委下属央企有研科技集团,管理并运营着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1983年由原国家科委批准建立)与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85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立)。中心于1992年通过计量认证(CMA),2001年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中心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先进齐全的仪器装备,依据国际标准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ISO/IEC17025),是我国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的权威检测机构,同时是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分析测试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金23,656万。经过多年发展,世纪金光已成为集半导体单晶材料、外延、器件、模块的研发、设计、生与销售于一体的、贯通第三代半导体全产业链的“双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世纪金光”宽禁带功能材料和功率器件检测中心可对功率半导体进行失效机理分析以及可靠性的评估。目前,“世纪金光”自主研发的碳化硅SBD和MOSFET在工业领域均按照AEC-Q101标准进行检测,军工领域按照GJB33进行全项检测。同时,公司将完成功率模块检测平台、封装性能检测平台、机械试验平台的建设。检测中心可检测从单晶、外延、器件到模块等一系列产品,检测能力覆盖器件封装形式、使用标准、质量等级等。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能效评估中心托于国家课题“建材能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和“建材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立,拥有建材行业能效评价诊断,资源综合利用研究的仪器设备百余套,取得了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形成以热工检测与评估、电能检测与评估、能源审计、废弃物资源利用检测与评估、绿建环境检测与评估为特色的节能减排低碳——绿色发展技术服务体系。其中实验室检测分析主要有元素分析和物相分析、微观形貌分析、差热和热重分析、粒度、比表面积测定、煤工业分析、水泥水化热分析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方认证机构有哪些

第三方认证机构,是指具有可靠的执行认证制度的必要能力,并在认证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

《第三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要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