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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解释(

2024-07-15 15:32:21 来源:网络

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第九条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因民间纠纷造成的打架或者损害他人财产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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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标准尺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里有明确规定。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司法解释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治安处罚法十九条有什么法律规定呀?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关于病情严重的不予收拘的相关规定

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因病需要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所不予收拘。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