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网!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网

趋势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2024-07-08 10:28:14 来源:网络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婚姻法综合规定(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我省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行为在我省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决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促进男女平等,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三、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因家庭暴力侵害而投诉的公民,应当认真接待,并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要重视家庭纠纷的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有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要及时疏导,予以劝阻。六、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依法予以处罚。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七、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家庭暴力被害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施法律监督。八、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及时审理。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家庭暴力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当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九、家庭暴力行为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被害人要求对所受的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书。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决议:一、各级法院要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要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要按照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严格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把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案关,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要严把破产清算关,认真履行对清算组的监督、指导职责,依法规范清算行为。要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理、评估、变现工作,增强透明度,接受企业破产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努力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配备高素质的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二、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支持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依法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职工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为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与破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和行为。要加大对破产责任的追究力度。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督促法院认真加以解决。要督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预防和依法打击企业破产中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