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网站网!

模拟网站网

趋势迷

模拟网站

2024-06-22 18:00:59 来源:网络

模拟网站

模仿某网站招聘列表_html/css
关注到一朋友所在公司的网站,看到招聘信息部分,突然觉的这个效果简单并且可复用,然后自己就练习了一把。
点击标题展开内容后,文字有点抖动,还没排查出来问题所在。

模拟网站

模仿网站制作PPT大图配字

生活中处处有灵感,今年人民大学改了下网页,放了个妹子(如封面图),结果网站就崩溃了。

谁说美女不是生产力?还可以是破坏力!我预测今年想报考人大的分数线可能会变高了。

不过作为PPTer要善于从这些生活中的灵感中找到设计的创意,干脆我们就看几个中国好大学的网站,看看能学到什么?

今天我们想聊聊如何利用大图配字排版。
PPT大图配字1

方法1:透明色块,在大图恰当位置,可以模仿网页放置透明色块,然后填上文字,好处是大图的整体感不被破坏。
2

方法2:单色色块,在大图恰当位置放较大面积单色色块,可以在大图视野上创造出一个注意力焦点,然后在里面填文字。
3

方法3:局部标签,在图片的局部放置五边形,三角形,矩形,题型图标,起到引导作用,一般需要和其他手段结合使用。
4

方法4:渐变填充,在图片的局部放一个渐变色填充矩形,然后配上文字,立即带入回忆感。
5

方法5:曲线切版,曲线什么的最有爱了,来点弧线就是美。留白的位置就是你写标题的好地方。

模仿他人网站首页是否犯法

模仿不违法,未经授权复制抄袭违法。
未经授权的复制包括完整的复制或部分作品的复制,如保存构成作品的图片后使用。
剽窃和模仿之间的界限有时不那么清楚,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应认定两者相同;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应认定两者相似。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设计理念,而不是从网页结构布局、形状、背景色彩、动画、图片、艺术、栏目设置等方面进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模仿他人网站首页属不属于犯法 模仿不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抄袭违法。
未经授权的复制包括完整的复制或对其中部分作品的复制,比如另存其中构成作品的图片后采用等。
抄袭与模仿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那么明确,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所以,可以借鉴其设计思路,而不能从网页结构布局、形状、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栏目设置等方面全盘照搬。
简而言之,不能实质性相同。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模仿他人网站属不属于犯法

模仿他人网站首页属不属于犯法
模仿并不违法,但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抄袭违法。如何判定是模仿还是抄袭?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则认定为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则认定两者相近。所以,网页设计可借鉴对方设计思路,但不能整个网页都照搬照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