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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制度的修订工作细则》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2024-07-08 22:00:58 来源:网络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制度的修订工作细则》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浅析新修订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给智慧之火添利益之油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已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专利法》突出了鼓励创新的主题,细化了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完善了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报酬制度,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发明人、设计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法律层面保护发明人的利益。本文作者将新修订的《专利法》及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相关利益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可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实施。笔者特将其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几方面做了整理和分析,具体如下:一、新《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更具体,也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新《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一般是指: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发明人在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该发明成果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原单位享有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利义务等同,单位也必须依法给该发明人相应的奖励及报酬。所谓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如顾问单位、借调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些细化的规定,最初源于司法审判实践,后来纳入司法解释,现又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约定。新《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例如,发明人借用单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或用了单位的原材料等,可以与单位约定:发明人向该单位支付一定费用,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发明人。三、企业对员工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1.《实施细则》规定了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约定优先原则”。企业可与员工就申请专利及专利授权后的奖励和报酬的数额、方式,事先双方自行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特定员工的,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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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修订了哪些内容

为进一步指引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法,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根据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及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进行了扩充完善,增加了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场所、执法信息化等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增加了办理信访案件程序,形成《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着重对什么改进

主要就国家社会现状以及当下所发生的情况进行适当的改进。不同的实施细则有不同的侧重点,改进方式也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