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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跟同性恋有关的歌

2024-07-09 05:29:06 来源:网络

有什么跟同性恋有关的歌

历史上有哪些伟大的同性恋
1、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如实地记录了他的同性恋情。
2、米开朗基罗: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美术巨匠。他写给同性情人的大量情诗,后来在出版前全部被改为女性称谓。
3、柴可夫斯基:俄国作曲家,代表作有《天鹅湖》、《睡美人》等,因同性恋情暴露被逼迫服毒自杀。
4、伊莲娜·罗斯福:二战时美国总统弗兰克林·罗斯福的夫人,与女记者罗莉娜·希柯克保持了多年的爱恋关系。
5、米歇尔·福柯: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思想家,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的思想家”。他视同性恋为“创造力的源泉”。
6、波姬·小丝:好莱坞影星,网球明星阿加西前妻,自己已经表白曾经同男人和女人都睡过觉。
7、大卫·格芬:美国音乐界和电影界巨头,资产总额高达15亿美元,《美国丽人》和《角斗士》等著名影片的制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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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针对同性恋的法律规定吗

恋爱是个人自由,国家不干涉,法律规定可以结婚的情况是需要男女双方,同性是不满足条件的。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好看的同性恋动漫有哪些
1、《世界第一初恋》,作者:中村春菊。简介:作品中以非常接近真实的出版社为舞台,讲述了丸川出版社少女漫画编辑部内的各位编辑和他们身边出版业者们的故事,少女漫画编辑、漫画销售人员、书店打工学生、少年漫画编辑,各自交织出不同的恋爱人生的故事。
2、《异国色恋浪漫谭》,作者:山根绫乃。简介:主要讲述黑社会第三代近江鸾丸在航向意大利的邮轮上举行婚礼,但是却在洞房夜与新娘薰起争执,结果和一位意大利美男子亚尔·范伦铁诺认识并开展了一系列故事。
3、《纯情罗曼史》,作者:中村春菊。简介:讲述的是超有名的小说家和勤劳的大学生的罗曼史。
4、《无法逃离的背叛》,作者:小田切萤。简介:故事的主角为一名拥有“接触对方就能够读取对方思考”的特殊能力的高中生樱井夕月,自小在孤儿院长大的他孤僻寂寞,直到有一天,在他的面前出现了一个似曾相识的美青年。由此围绕着夕月,一场来自远古的的战争又将开始。
5、《恋爱暴君》,作者:高永雏子。简介:讲述就读大学的森永暗恋学长的故事。

关于中国同性恋立法问题的思考是什么 一、是否应为同性恋婚姻提供立法保护?
代表同性恋者权益的一方认为,如果不对其进行立法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将难以得到保护,这有违平等公正原则。同时,同性恋群体已经广泛的存在于各地,如果不进行立法规范,将使得很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在社会出现新现象时,应与时俱进。同性恋群体很渴望有一天能像正常人一样“行走在阳光下”,许多医学界、法学界人士认为,他们中很多人性取向是与生俱来的,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没有理由在法律上得不到公正对待,更不应该被当做“病人”一样被区别对待。
一些反对同性恋立法的学者则认为:第一,“法律是道德的工具,道德是法律的目的”,同性恋立法与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相违背。如果贸然的进行立法,我国很多持有传统观念的人必定一时间难以接受,而法律作为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应当是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因此,进行同性恋立法应当在社会普遍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同性恋者在中国仅占很小的比例,启动立法程序将消耗大量立法资源,进行同性恋立法的性价比不高。第三,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同性恋行为,因此,同性恋者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追求其自由,没有必要重新立法。第四,我国目前尚缺乏成熟的同性恋立法基础,各方面条件均未成熟。各说各话,都有可取之处,我国是否应该进行同性恋立法还需要时间来慢慢解决。
目前我国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同性恋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只是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营造一个合适的立法环境,需要等待大众对同性恋群体的认可度提高,也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研究各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所以,学界普遍认为同性恋立法是大势所趋。
二、如果进行同性恋立法,中国应采取何种模式?
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有了相关的同性恋立法,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第一,分散式立法模式;第二,家庭伙伴立法模式;第三,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第四,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目前,同性恋立法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实现,同性恋运动在欧洲国家的热度从未消退并日益高涨。或许,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同性恋立法也会在一个曲折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无论我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是否支持我们进行同性恋立法,同性恋现象都不会因为我们的漠视而消失,如不加以关注或规范,只会导致社会问题的滋生。
目前,在我国,同性恋者仍处于“地下”状态,很少有同性恋者高调“出柜”。这也使得法律对同性恋群体的规制处于“真空状态”,难以控制其发展的趋势。据相关调查,男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已经成为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这种危害的加剧不仅可能危害男性同性恋者的生命健康,同时,如果男同性恋者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则又会使女性深受其害。如果能对同性恋进行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明确其违法行为,不仅能使更多的同性恋者走到阳光下,也能加强相关管理。
其次,同性恋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是立法应关注的重要问题。隐私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等都是基本人权,但作为同性恋者,他们的人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很多人因为被发现是同性恋者而被恶意曝光,导致隐私被泄露,还招致社会的舆论压力。大多数同性恋者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性取向的,但在我国对于同性恋的相关案件的处理并没有纳入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再如婚姻自由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应该被人们广泛而平等的享有。因此,对于存在的现象,没有理由不去正视,这也是许多学者呼吁承认同性之间关系的原因之一。所有的人,无论是多数人一方还是少数人一方都享有平等的人权,没有人应该因为性取向而受到歧视。如果能进行同性恋立法,将给人一种仪式感,如同拿到官方许可证,这将有效的减少社会歧视。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到非同性恋者的利益。由于同性恋者目前仍处于“地下”状态,很多同性恋者会隐瞒自己的性取向而和异性结婚。同时,他们可能会和其他同性恋者长时间同居。在这种情况下,非同性恋的配偶找不到可以救济的途径。同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同性强奸,那么遭同性同性恋者强奸则无法依据强奸罪寻求救济。如果对同性恋进行立法,那么同性将列入重婚罪、强奸罪的范畴。这样,才能更全方位的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当然,受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同性恋立法将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就目前状况来看,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我们若想着手进行同性恋立法,应当采取较为温和的革新手段,使大多数人更容易接受,起到一个引导人们认可同性恋群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作用。就目前已有的国际立法模式而言,中国更适合借鉴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既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较为缓和易为人所接受。采取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在称呼上区别传统夫妻,让大众不会因为将同性伴侣称为夫妻而受到观念上的冲击,但在法律意义上是等同于夫妻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合法伙伴地位,这样很多可能存在的社会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据相关调查表明,在中国,同性恋的社会认同度在不断的提高,特别是在年轻人群体中。这为同性恋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而在国际社会,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为中国同性恋立法提供了借鉴,也创造了较为成熟的同性恋立法的国际环境。当今社会相较过往更具有包容性,对同性恋群体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也许会令而很多社会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有一部分人认为,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是应有之义。

关于中国同性恋立法问题的思考是什么 一、是否应为同性恋婚姻提供立法保护?
代表同性恋者权益的一方认为,如果不对其进行立法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将难以得到保护,这有违平等公正原则。同时,同性恋群体已经广泛的存在于各地,如果不进行立法规范,将使得很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在社会出现新现象时,应与时俱进。同性恋群体很渴望有一天能像正常人一样“行走在阳光下”,许多医学界、法学界人士认为,他们中很多人性取向是与生俱来的,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没有理由在法律上得不到公正对待,更不应该被当做“病人”一样被区别对待。
一些反对同性恋立法的学者则认为:第一,“法律是道德的工具,道德是法律的目的”,同性恋立法与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相违背。如果贸然的进行立法,我国很多持有传统观念的人必定一时间难以接受,而法律作为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应当是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因此,进行同性恋立法应当在社会普遍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同性恋者在中国仅占很小的比例,启动立法程序将消耗大量立法资源,进行同性恋立法的性价比不高。第三,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同性恋行为,因此,同性恋者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追求其自由,没有必要重新立法。第四,我国目前尚缺乏成熟的同性恋立法基础,各方面条件均未成熟。各说各话,都有可取之处,我国是否应该进行同性恋立法还需要时间来慢慢解决。
目前我国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同性恋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只是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营造一个合适的立法环境,需要等待大众对同性恋群体的认可度提高,也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研究各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所以,学界普遍认为同性恋立法是大势所趋。
二、如果进行同性恋立法,中国应采取何种模式?
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有了相关的同性恋立法,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第一,分散式立法模式;第二,家庭伙伴立法模式;第三,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第四,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目前,同性恋立法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实现,同性恋运动在欧洲国家的热度从未消退并日益高涨。或许,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同性恋立法也会在一个曲折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无论我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是否支持我们进行同性恋立法,同性恋现象都不会因为我们的漠视而消失,如不加以关注或规范,只会导致社会问题的滋生。
目前,在我国,同性恋者仍处于“地下”状态,很少有同性恋者高调“出柜”。这也使得法律对同性恋群体的规制处于“真空状态”,难以控制其发展的趋势。据相关调查,男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已经成为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这种危害的加剧不仅可能危害男性同性恋者的生命健康,同时,如果男同性恋者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则又会使女性深受其害。如果能对同性恋进行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明确其违法行为,不仅能使更多的同性恋者走到阳光下,也能加强相关管理。
其次,同性恋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是立法应关注的重要问题。隐私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等都是基本人权,但作为同性恋者,他们的人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很多人因为被发现是同性恋者而被恶意曝光,导致隐私被泄露,还招致社会的舆论压力。大多数同性恋者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性取向的,但在我国对于同性恋的相关案件的处理并没有纳入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再如婚姻自由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应该被人们广泛而平等的享有。因此,对于存在的现象,没有理由不去正视,这也是许多学者呼吁承认同性之间关系的原因之一。所有的人,无论是多数人一方还是少数人一方都享有平等的人权,没有人应该因为性取向而受到歧视。如果能进行同性恋立法,将给人一种仪式感,如同拿到官方许可证,这将有效的减少社会歧视。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到非同性恋者的利益。由于同性恋者目前仍处于“地下”状态,很多同性恋者会隐瞒自己的性取向而和异性结婚。同时,他们可能会和其他同性恋者长时间同居。在这种情况下,非同性恋的配偶找不到可以救济的途径。同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同性强奸,那么遭同性同性恋者强奸则无法依据强奸罪寻求救济。如果对同性恋进行立法,那么同性将列入重婚罪、强奸罪的范畴。这样,才能更全方位的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当然,受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同性恋立法将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就目前状况来看,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我们若想着手进行同性恋立法,应当采取较为温和的革新手段,使大多数人更容易接受,起到一个引导人们认可同性恋群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作用。就目前已有的国际立法模式而言,中国更适合借鉴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既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较为缓和易为人所接受。采取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在称呼上区别传统夫妻,让大众不会因为将同性伴侣称为夫妻而受到观念上的冲击,但在法律意义上是等同于夫妻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合法伙伴地位,这样很多可能存在的社会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据相关调查表明,在中国,同性恋的社会认同度在不断的提高,特别是在年轻人群体中。这为同性恋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而在国际社会,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为中国同性恋立法提供了借鉴,也创造了较为成熟的同性恋立法的国际环境。当今社会相较过往更具有包容性,对同性恋群体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也许会令而很多社会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有一部分人认为,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