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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20:04:4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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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行为人是通过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的;
3、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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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首先需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清具体的辩护意见以及案件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致送法院,注明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滥用职权罪社保资金损失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滥用职权罪社保资金损失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每一起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词都是由专业的律师来写的,不管律师本人的代理能力有多么高,律师也不可能仅知道了本罪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之后,就可以写出一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词了。因此,这里对滥用职权致社保资金损失的犯罪情节一无所知,更加详细的辩护词内容是无法提供的。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曾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肯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曾XX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200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于2008年2月20日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曾XX前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第二、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退赔26万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小,情节轻微,没有对XX湾的开发制造阻力。虽然被告人曾XX当时是违规批建,但也有近一万元的财政创收,XX村因李XX决定在当地投资后也增收近30万元,没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二、李XX获得452499.5元补偿款不是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它们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中明确定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452499.5元损失的异议。
(一)、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最高为33.5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缴款通知书》证明本案所涉房屋颁证时造价仅33.5万元,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评估价452499.5元。《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错误,不应当采信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1、评估对象错误。《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是别墅,而被告人批建的是私人住宅,李XX擅自改建为别墅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2、评估参照因素错误。《评估报告》三、估价技术报告(二)"区域因素分析"中将土地所处位置定旅游度假区来界定房屋价值不正确,应按农用地上的房屋来参照评估。
3、评估价值依据的时间错误。该评估价是以现在的市场价进行评估,以此来确定被告人一年前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公平。
4、《评估报告》没有考虑到所建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违章建筑的客观事实。
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根据过错责任确定,本案中显而易见李XX主观上有过错:
1、没有土地证却要办土地规划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2、窗口工作人员已说明文件手续不全、不合格,还坚持办证。
因而,被告人违规批建的行为和李XX申请办证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是混合过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李XX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问题的回答,对于许多人来说滥用职权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更重要的是对社会有着极其恶劣的影响,除此以外就是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的权威逐渐提出质疑,对于政府部门工作的开展有着不利的作用。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