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
方法专利权的内容有哪些?
方法专利权的内容如下:
1、制造加工方法,作用于某些物品,改变这些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物理化学性质,产生新物品;
2、操作方法,不是改变现有物品的形状、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而是借助这些物品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例如,测量方法、检测方法、采矿方法、分析方法等。此外,还包括发电方法、制冷方法、照明方法、通信方法、广播方法等;
3、使用方法,又称用途发明。这是对已知物品的一种新的应用方法,在不改变产品本身的情况下,通过特殊使用该物品获得新的技术效果。这种情况还包括专利产品的新使用和非专利产品的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审查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方法专利权的内容如下:
1、制造加工方法,作用于某些物品,改变这些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物理化学性质,产生新物品;
2、操作方法,不是改变现有物品的形状、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而是借助这些物品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例如,测量方法、检测方法、采矿方法、分析方法等。此外,还包括发电方法、制冷方法、照明方法、通信方法、广播方法等;
3、使用方法,又称用途发明。这是对已知物品的一种新的应用方法,在不改变产品本身的情况下,通过特殊使用该物品获得新的技术效果。这种情况还包括专利产品的新使用和非专利产品的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审查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将原材料、物品按照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步骤特征进行处理加工,使得原材料、物品在结构上或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明显变化后所获得的原始产品,比如专利名称为“一种X的制备方法/生产方法/加工方法”所得到的产品X。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二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商业方法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一般认为,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
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