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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4-08-18 15:46:25 来源:网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说完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自治区境内开发、利还有呢?
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向塔里木河下游应急输水挽救绿色走廊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及塔里木河流域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条例;(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流域综合规划,审定各地州和有关方面的年用水总量定额、年用水限额及年度用水总量计划;(三)负责组织和管理流域内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四)负责防汛还有呢?
第三条 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一)从全区水管单位征收的水费中提取10%;(二)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机动车驾训收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等会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_百 ...
一、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4.6.10政府令第45号)删去第九条,即:“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118号)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等会说。
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5.2.2.2 产权配置不合理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的矿权体制下,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到此结束了?。
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
宣传、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参与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流域内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制定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负责在塔里木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还有呢?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10%,地(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15%,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75%的比例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地质勘察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说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