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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2024-07-08 14:07:03 来源:网络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胎儿利益保全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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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解析: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总则》、《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扶养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责任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责任呢。三、《民法典》对重婚罪的影响《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如果其实并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第三人结婚,因为其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失效,所以不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即使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根据《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日后该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了,也应当认为原婚姻关系不再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如果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原婚姻关系将一直处于失效状态,不会自行恢复。此时,如果一方另行与他人结婚,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后,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复原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因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对恢复婚姻关系的否决权,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单方面阻却原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但本书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维系基础是双方自愿,因为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消灭,根据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任何一方均应当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由此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应当在多长期限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声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应当由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规定。否则,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一年或多年后,径行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并另行与他人结婚,将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适用的尴尬。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像抚养权、同居权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不会自行恢复,若另一方与别人结婚也不会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还可以联系律师咨询有关婚姻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诸多亮点使维权更明白每日甘肃—法治频道讯200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目前,遭遇侵权后,人们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之中。同命可能同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化、网络侵权首次立法等诸多亮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统一权利与责任法律可操作性提高2008年8月17日6时20分许,拜某驾驶属于甘肃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小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因疲劳驾驶,将车驶入左道,将路边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及行人吴某撞倒,致吴某受伤。为此住院87天。兰州市交警支队城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拜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吴某伤残程度为九级。故请求法院判令拜某及商贸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7660.86元。两被告对吴某承担哪些赔偿责任,成为该案庭审的焦点。原告吴某提供暂住证,人口信息简项查询单证明,其自2000年起一直在兰州工作、生活长达9年。为此,提出伤残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人身遭受的侵害是被告拜某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行为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之规定,对吴某提出的相关实际损失及精神损失费酌情予以支持,对伤残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了赔偿。据此,判决被告商贸公司和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共计6万余元,并驳回了吴某其他诉讼请求。据悉,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的一审侵权案件已突破100万件。处理这些侵权之诉的法律依据,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实则来自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之中。上述案例就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一些像吴某一样的受害人的相关请求未必能得到支持。这次侵权责任法进一步统一了权利疆域与责任界线,从而能有效避免因法官适用法律上的混乱而导致实践中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不少专家看来,尽管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并未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损害类型,只是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但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