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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法律规定股票不得

2024-07-15 10:12:01 来源:网络

按我国法律规定股票不得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如何发行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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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总股本不得超过多少,哪些情况下发起人违法

一、从《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条来理解,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在3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发起人(公司)持股在75%下,总股本4亿以上的,发起人(公司)持股在90%下都是合法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什么情况下股票不得回购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回购股份,但是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公司决议要分立的,或用于奖励给职工的,可以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的股份归公司所有,公司回购是买回公司在外的股份,通过股份回购的方法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提升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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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不得向发行人配售股票。

第一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配偶的父母;(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有保荐、(二)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订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