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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

2024-07-12 19:02:00 来源:网络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在建筑施工现场我们经常会看见许多与安全有关的横幅,可见安全在我们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至关重要。现当今施工现场因为事故安全引起的纠纷多不胜数,熟知并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可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有哪些呢?下面由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施工项目经理部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经理部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的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1)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2)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3)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
(4)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
(5)输入的劳务,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经过正规训练、考核,输入手续完善。
2、安全教育、训练的目的与方式。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安全教育、训练,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3、安全教育的内容随实际需要而确定。
(1)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学徒工、实习生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对季节工、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作标准为主。二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熟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格。
(2)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10天组织一次较合适。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是建筑行业所要必须遵循的规范。只有符合这个规范,才能够保障建筑工程的合法以及质量保证。那么,大家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具体内容吗?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130—200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安全帽》(GB2811-1989)
《安全带》(GB6095-85)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密目式安全网》(GB16909-199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6)
《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安全标志(GB2894-1996)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6)
安全色(GB2893-200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资质证书,注册类
一、二级建筑师;一、二级建造师(房建市政机电公路民航);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建设部、水利、交通);一、二级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注册公用设备师(暖通、给排水、动力);注册电气(供配电、发输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物业管理师
资质证书,职称类
暖通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电气自动化,造价工程师,照明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概预算,土木工程师,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师[2],园林工程师,市政工程师,设备安装,化工工程师,弱电工程师,总图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机电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热能动力,路桥工程师,环境艺术,爆破工程师,测量工程师,通信工程师,电力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工民建工程师,环境测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室内设计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防护防化工程师等专业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有哪些?

(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二)为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陡坡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四)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五)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六)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七)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八)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九)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十)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十一)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十二)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十三)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应有常用电灯,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020年最新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一、基本内容说明
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后备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需送项目总监审查,项目总监应对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
2、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复印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后备查。证书原件需送项目总监审查,项目总监应对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在《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册》上签署意见。
3、项目经理变更需提供完整的变更手续附后备查。
4、表格不够可按实际需要增加。
二、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
(一)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要求
编制要点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根据对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的识别结果,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是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
应急预案中应明确:
1、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的安排,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
2、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如何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安排,其中应明确,使用什么器材、设备。
3、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根据事故性质,制定在多少时间内由谁如何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需要通知有关的近邻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
4、工作现场内全体人员如何疏散的要求等。
(二)应急援预案应包括的内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联系电话,组员,办公场所(指挥中心)及电话。
2、项目经理部应急救援指挥流程图。
3、急救工具、用具(列出急救的器材、名称)。
4、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当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明确由谁向谁汇报,同时采取什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领导如何组织处理,同时,在多少时间内向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
5、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谁在最短时间内向项目领导汇报,如何组织抢救,由谁指挥,配合对伤员、财物的急救处理,防止事故扩大。项目部立即汇报:向内汇报,多少时间,报告哪个部门,报告的内容。向外报告,什么事故,可以由项目部门直接向外报警,什么事故应由项目部上级公司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
6、演练和预案的评价及修改项目部还应规定平时定期演练的要求和具体项目。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修改预案的要求。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部组织编制,经项目经理审批并报企业安全设备部门备案。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另行成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
3、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4、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6、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7、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8、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