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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1条规定

2024-08-08 10:47:57 来源:网络

安全生产法21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具体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还有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等会说。

安全生产法21条规定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解释说明。其中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到此结束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等我继续说。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到此结束了?。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
共有七个。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答案】:B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条例21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会受到啥...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到此结束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