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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34号

2024-08-09 08:08:57 来源:网络

国税发134号

国税发134号 是否有效 -
1、国税发[1998]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依据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2、国税发[1997]134号是什么。
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虽然以后又发布了许多类似的解释和规定,但没有对该文更新和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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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企业所得税应当怎么处理_百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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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等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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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到此结束了?。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处罚有一定的金额范围。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处罚;接受虚开发票未抵扣税款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还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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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后面会介绍。
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