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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79号是否有效

2024-08-17 09:06:23 来源:网络

国税函79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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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税函201079号文没有作废。国税函201079号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2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目前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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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税函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 -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解读:1、明确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即:发票作为支撑。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有帮助请点赞。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amp;#xFFFD;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xFFFD希望你能满意。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 ...
国税函2009 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amp;#57348;
根据国税函(2021)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上述文件明确希望你能满意。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有帮助请点赞。
656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7年3月13日国税函〔1997〕147号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国税发〔1999〕79号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是什么。
被法院宣布无效,可否退转让股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相关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希望你能满意。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确认收入实现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需关注,如果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金额很大,能否分期确认计算企业所得税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有帮助请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