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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36号是否有效

2024-07-07 16:46:18 来源:网络

国税函136号是否有效

国税函136号是否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七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1999-03-16 【实施日期】1999-03-16 【有效性】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1999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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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票据怎样合法,完整 -
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说完了。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
(需有税务机关的审批手续)(国税函[1999]136号) 23、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还有呢?
至于供货企业给予商业企业的现金折扣在税法上的处理,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的批复》都明确:“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额”,由于该折扣是在货物销售后给予的,因此该折扣额不可能和销售额开在同说完了。
合同无效后还应纳税吗 -
但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是否有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应于法有据。就个人股权转让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希望你能满意。
业务招待费, 是经营收入所得,不超过1500万元的按5%计算,超过的按3%计算.我印象中, 这两上费用是可以扣的,
...网站上公布的财税、国税发、国税函神马的效力怎么查啊? -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过去的文件会标注是否有效。
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