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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有没有作废

2024-07-04 23:44:32 来源: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有没有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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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部分失效作废。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规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被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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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有帮助请点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报送资料:(1)《发票领用簿》。(..
旅游景点的门票可以报吗?怎么作帐,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吗 -
可以作为原始凭证报销并做账。1、旅游过程中取得北京景点的门票应该是正式发票,可以入账报销的。2、作帐方法: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最终计入相关的生产成本、管理或销售费用科目。3、门票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如果是专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
收据一式三联会计做账联是否要盖章 -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帮助请点赞。
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后面会介绍。
什么是折本使用发票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有帮助请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