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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24-06-28 02:26:28 来源:网络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情,因为对于我们来说,食品的安全最终就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在食品当中的很多添加剂长期下来都是对人体有害的,但是要想完全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是不太现实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的相关资料,小编通过相关的法条为大家整理了以上的内容,关于附则部分主要就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办法的如何实施以及相关依据以及执行情况作出了相关的解释,如果说大家还有什么地方不明白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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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进行评审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必须的。一、评审准备工作(一)接到评审组织单位转发来的企业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后,评审秘书应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和消化,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工艺流程(企业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形式要件不符合的,比如规章制度清单与自评报告不符的、所附文件材料不全的、未加盖公章的等等,在现场评审时要求企业进行规范)。(二)按照评审程序要求准备评审需要的相关材料(首次会议签到表、末次会议签到表、接受现场评审企业申明、评审人员公正和保密承诺、评审打分表、评审不合格汇总表、评审总结表等)。(三)与企业联系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计划,以及其他与评审有关的问题。(四)根据与企业沟通情况,拟定评审通知。同时及时告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将企业的相关评审申请等资料及时复印下发给相关评审人员,以便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二、现场评审工作(一)程序不可缺。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必须按议程进行(会议签到表必须评审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本人签名)。召开首(末)次会议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到场,以便进行沟通交流,接受评审人员询问。(二)评审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分组情况要在打分表或者不合格项汇总表中体现出来(谁评审的哪几项,便于分清责任),不论是材料评审还是现场评审,都要抽查企业相关人员。条件许可情况下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内的不少于总人员的10%)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能力笔试。(三)现场评审结论原则上不当场公布,评审意见和建议在末次会议上当场公布。不合格项必须书面反馈给企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反馈至评审组,评审组采取现场检查或者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确认。(四)留存现场评审记录。包括签到表、评审打分表、承诺书、小组总结等,现场评审最好留有照相、录像等音像资料。三、评审后续工作(一)撰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包括评审组组长及其成员姓名、资格,评审日前,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评审的目的、范围、依据,文件评审综述、现场评审综述,得分情况说明、扣分点、整改措施、验证方式,现场评审结论及其等级推荐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二)企业不合格项整改情况验证。评审组末次会议将整改意见通报给企业后,约定整改时间(根据评审通知安排,原则上工贸企业不超过半个月,危化企业不超过一个月),企业落实整改后报评审单位邀请评审单位复审,评审单位采取不同的形式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向企业通报的整改意见应该包括各个评审小组的全部意见,验证采取现场验证方式的,必须提供书面检查结论。(三)提交评审报告。在编制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单位进行内部审核后,由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现场评审材料(评审报告、现场打分表等),并由评审秘书完成网络系统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