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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02:05:4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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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的国家执行标准

此次发布的14项鞋类国家标准中,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9项,以试验方法标准为主,涉及整鞋、帮面、衬里、内底、内垫、勾心、鞋底、鞋带等鞋类和鞋类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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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国家执行标准

抗震支架规范要求是国家强制规定。机电抗震支撑系统抗震支撑产品以及配套锚栓产品的验收、质量应满足(不限于)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第1.0.4条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3.1.6条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内容:
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
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第3.1.8条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第4.1.2.1条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施。
第4.1.2.3条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要求设置抗震支承。
第5.1.2.4条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第5.1.3.3条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
第5.1.4条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第5.1.5.4条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不宜采用吊装安装。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但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第6.1.1条内径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管道抗震支架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第6.2.8条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
第7.1.2条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商品混凝土国家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本标准由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8)归口。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
3.1.8混凝土或细石混凝土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地面采用的石子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5mm;
2混凝土面层或细石混凝士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耐磨混凝土面层或耐磨细石混凝土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底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应小于C20,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细石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3垫层及面层,宜分仓浇筑或留缝;
4当地面上静荷载或活荷载较大时,宜在混凝土垫层中按荷载计算配置钢筋或垫层中加入钢纤维,钢纤维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1000MPa,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曲韧度比不应小于0.5。当垫层中仅为构造配筋时,可配置直径为8mm~14mm,间距为150mm~200mm的钢筋网;
5水泥类整体面层需严格控制裂缝时,应在混凝土面层顶面下20mm处配置钢筋直径为4mm~8mm、间距为100mm~200mm的双向钢筋网;或面层中加入钢纤维,其弯曲韧度比不应小于0.4,体积率不应小于0.15%。
3.1.9水泥砂浆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面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2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42.5级;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用,砂应采用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宜为3mm~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
3.1.10水磨石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的拌和料铺设,面层的厚度宜为12mm~18mm,结合层的水泥砂浆体积比宜为1:3,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0;
2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坚硬可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子应洁净无杂质,其粒径宜为6mm~15mm;
3水磨石面层分格尺寸不宜大于1m×1m,分格条宜采用铜条、铝合金条等平直、坚挺材料。当金属嵌条对某些生产工艺有害时,可采用玻璃条分格;
4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号水泥。
5彩色水磨石面层使用的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无机矿物质颜料,宜同厂同批。其掺入量宜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