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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区旅游景点排名

2024-07-13 03:10:17 来源:网络

呼和浩特市区旅游景点排名

呼和浩特景点 呼和浩特市区有哪些旅游景点
1、内蒙古博物馆
内蒙古博物馆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中心,是自治区一级的综合性博物馆。内蒙古博物馆大楼,既富民族特色,又具现代意识。2007年,为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中央人民政府赠送给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团结大鼎收藏于此,并收藏建馆时内蒙古、山西等地博物馆捐赠的藏品若干。
2、呼和浩特博物馆一馆
呼和浩特博物馆(清公主府)位于呼和浩特市北一环海拉尔大街公主府公园周围。府第共5进,有过厅、大厅和内院,门前立照壁,东部有假山、池沼。
3、呼和浩特博物馆二馆
首府地标性建筑原内蒙古博物馆现更名为呼和浩特博物馆。该博物馆历经一年多的装修加固改造。
4、五塔寺(金刚座舍利宝塔)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后院。始建于清雍正五年。金刚座舍利宝塔是一个在金刚宝座上建有5个玲珑舍利小塔的建筑,人们通称为五塔。塔身高16.5米,为金刚宝座式,由塔基、金刚座、塔顶三部分组成。

呼和浩特市区旅游景点排名

呼和浩特市区有哪些旅游景点
1、内蒙古博物馆
内蒙古博物馆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中心,是自治区一级的综合性博物馆。内蒙古博物馆大楼,既富民族特色,又具现代意识。2007年,为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中央人民政府赠送给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团结大鼎收藏于此,并收藏建馆时内蒙古、山西等地博物馆捐赠的藏品若干。
2、呼和浩特博物馆一馆
呼和浩特博物馆(清公主府)位于呼和浩特市北一环海拉尔大街公主府公园周围。府第共5进,有过厅、大厅和内院,门前立照壁,东部有假山、池沼。
3、呼和浩特博物馆二馆
首府地标性建筑原内蒙古博物馆现更名为呼和浩特博物馆。该博物馆历经一年多的装修加固改造。
4、五塔寺(金刚座舍利宝塔)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后院。始建于清雍正五年。金刚座舍利宝塔是一个在金刚宝座上建有5个玲珑舍利小塔的建筑,人们通称为五塔。塔身高16.5米,为金刚宝座式,由塔基、金刚座、塔顶三部分组成。

呼和浩特市区玉泉区有那几所小学 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玉泉区的小学有:
1、五塔东街小学:建华街以南、工艺厂巷以北、锡林南路以西、公园西路以东。
2、石东路小学:鄂尔多斯路以南、南二环路以北、石羊桥路以东、锡林南路以西。
3、梁山街小学:公园南路以南、建华街以北、公园西路以东、锡林南路以西,工艺厂巷以南、鄂尔多斯路以北、公园西路以东、锡林南路以西。
4、清泉街小学:小玉石巷以南、南二环路以北、大玉石巷以东、济民巷以东、石羊桥南路以西。
5、小召小学:大东街以南,五塔后街、三道巷以北,大南街以东,公园西路以西,原梁山街招生范围。
6、石头巷小学:席力图召以南、鄂尔多斯路以北、史家巷以东、大玉石巷、三十七中以西。

呼和浩特市区玉泉区有那几所小学
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玉泉区的小学有:
1、五塔东街小学:建华街以南、工艺厂巷以北、锡林南路以西、公园西路以东。
2、石东路小学:鄂尔多斯路以南、南二环路以北、石羊桥路以东、锡林南路以西。
3、梁山街小学:公园南路以南、建华街以北、公园西路以东、锡林南路以西,工艺厂巷以南、鄂尔多斯路以北、公园西路以东、锡林南路以西。
4、清泉街小学:小玉石巷以南、南二环路以北、大玉石巷以东、济民巷以东、石羊桥南路以西。
5、小召小学:大东街以南,五塔后街、三道巷以北,大南街以东,公园西路以西,原梁山街招生范围。
6、石头巷小学:席力图召以南、鄂尔多斯路以北、史家巷以东、大玉石巷、三十七中以西。

呼和浩特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

,供您参考。呼和浩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不包括拆迁附属设施、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补偿金额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房屋拆迁评估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的补偿价。由市政府按年度公布本市规划控制区内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价。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指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的用途、面积、楼层、朝向、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出的评估价格。第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范围内,只能委托1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再向其它评估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第七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评估委托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文件;(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一览表:(四)其它有关资料。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委托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等工作。第九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业务秘密。第十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无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用成本法或其他办法进行评估。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和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及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并自收到齐备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拆迁补偿评估中的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第十二条评估时点应当在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元(人民币)。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复评。复评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如有调整,应当在复评报告中注明调整原因。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由双方委托评估的,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土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和责任估价师的资格:(一)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转让评估业务的;(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违反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的;(四)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六)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