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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怎么注销

2024-06-17 10:33:42 来源:网络

合伙公司怎么注销

合伙公司怎么注销 注销合伙公司流程是:
一、登报。
二、注销社保。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三、注销国、地税。
四、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五、注销银行账户。
六、注销印章。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公司怎么注销

合伙公司怎么注销

注销合伙公司的具体流程是:
(一)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二)在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公司注销登记;
(三)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公司怎么注销?

注销合伙公司流程是:
一、登报。
二、注销社保。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三、注销国、地税。
四、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五、注销银行账户。
六、注销印章。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公司怎么注销

注销合伙公司的具体流程是:
(一)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二)在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公司注销登记;
(三)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公司如何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一般为:1、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2、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3、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般来说,合伙公司注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5、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6、在异地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