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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2024-07-08 19:10:47 来源:网络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说完了。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第五条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第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是什么。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等我继续说。
医疗器械命名可以用“高级” -
医疗器械不可以用高级,因为医疗器械属于治病救人的设备,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所以不能用高级。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第十条 医疗好了吧!
手术室器械管理制度 -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
药品、消毒制剂和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还有呢?
二类医疗器械必须要包装具体包装要求如下:1、产品应有下列标记:制造厂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 注册产品标准号、产品注册号。2、产品的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记: 制造厂名称、厂址、商标、规格、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日期、无菌及有效期 、“一次性使用”字样或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