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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园网络行为规范(

2024-07-04 14:52:15 来源:网络

什么是校园网络行为规范(

什么行为是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的校园里面、在学生上学或者是放学的路上、以及在学校的教育活动范围里的暴力事件。
制造校园暴力方是在校老师、在校同学或者校外人员,他们故意滥用躯体力量、网络、语言、器械等各种攻击手段,对学校师生的心理、名誉、权利、生理、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这些都能算作是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也是暴力事件,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只是它的环境是学校附近或者说它的对象是在校师生。校园暴力具体有三种形式体现:语言暴力、身体暴力、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施暴方凭借身体的强悍来打击比较弱势的同学。心理暴力,这种暴力指的是施暴者,不断重复地采用语言或其他非行为攻击的方式,对他人施暴,已经达到影响别人学生生活,造成对方精神或心理状况发生不良的改变,例如不断重复的发送侮辱性短信或者网络微博。

如果真的不幸,哪一天我们遇到了校园暴力,学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来保证自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在平常就要学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遇事不要忍气吞声,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者老师。其次身上尽量不携带太多的钱物,容易遭来横祸,毕竟匹夫无罪,怀璧有罪。最后,在最坏的情况下,如果遇到施暴方,采用实体攻击施暴时,应当立即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随机应变,不要进一步刺激对方,保护自己,以减少被侵害程度,事后再立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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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是一种什么行为
校园欺凌是一种违法行为,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危害同学的生命。

校园欺凌是什么违法行为

视情况而定。校园欺凌属于犯法,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校园暴力是违法什么行为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校园暴力能构成以下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校园欺凌

属于校园欺凌的几种情形大致归为以下几种: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5.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6.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7.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8.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9.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0.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1.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