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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在哪里办(

2024-07-14 08:08:1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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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二、审查阶段40个工作日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1)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3)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三、发证阶段15个工作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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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3)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三、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功能 (1)鉴别功能
根据技术标准、产品图样、作业(工艺)规程或订货合同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观察、试验、测量产品的质量特性,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这是质量检验的鉴别功能。鉴别是"把关"的前提,通过鉴别才能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不进行鉴别就不能确定产品的质量状况,也就难以实现质量"把关"。鉴别主要由专职检验人员完成。
(2)"把关"功能
质量"把关"是质量检验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产品实现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复杂过程,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人、机、料、法、环)都会在这过程中发生变化和波动,各过程(工序)不可能始终处于等同的技术状态,质量波动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并予以"隔离",实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产品组成部分及中间产品不转序、不放行,不合格的成品不交付(销售、使用),严把质量关,实现"把关"功能。
(3)预防功能
现代质量检验不单纯是事后"把关",还同时起到预防的作用。检验的预防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通过过程(工序)能力的测定和控制图的使用起预防作用。无论是测定过程(工序)能力或使用控制图,都需要通过产品检验取得批数据或一组数据,但这种检验的目的,不是为了判定这一批或一组产品是否合格,而是为了计算过程(工序)能力的大小和反映过程的状态是否受控。如发现能力不足,或通过控制图表明出现了异常因素,需及时调整或采取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提高过程(工序)能力或消除异常因素,恢复过程(工序)的稳定状态,以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
②通过过程(工序)作业的首检与巡检起预防作用。当一个班次或一批产品开始作业(加工)时,一般应进行首件检验,只有当首件检验合格并得到认可时,才能正式投产。此外,当设备进行了调整又开始作业(加工)时,也应进行首件检验,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出现成批不合格品。而正式投产后,为了及时发现作业过程是否发生了变化,还要定时或不定时到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③广义的预防作用。实际上对原材料和外购件的进货检验,对中间产品转序或入库前的检验,既起把关作用,又起预防作用。前过程(工序)的把关,对后过程(工序)就是预防,特别是应用现代数理统计方法对检验数据进行分析,就能找到或发现质量变异的特征和规律。利用这些特征和规律就能改善质量状况,预防不稳定生产状态的出现。
(4)报告功能
为了使相关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评价和分析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把检验获取的数据和信息,经汇总、整理、分析后写成报告,为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考核以及管理层进行质量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
质量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进货验收的质量情况和合格率;
②过程检验、成品检验的合格率、返修率、报废率和等级率,以及相应的废品损失金额;
③按产品组成部分(如零、部件)或作业单位划分统计的合格率、返修率、报废率及相应废品损失金额;
④产品报废原因的分析;
⑤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意见;
⑥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有效期是多久呢 1.按照ISOIEC17025实验室管理体系,报告本身有效期为6年。
2.但现因各电商平台管控,电商平台只认可一年的有效期(报告签发日期起开始计算)。
3.一般报告上不会体现有效期,只有样品测试时间和报告签发时间。
4.还有一些买家会限定产品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有些买家限定是1-2年内的,有些买家限定的时间是不得超过3年,由买家的要求而定。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分为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商检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业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对那些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并且没有获得认证的,不得进入本行政区域内。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医疗器械产品)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符合第2、3项,企业可到各直属局或国家认监委办理,符合其它各项的到国家认监委办理
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可以发给客户吗?

一个检验报告是有实效期的,如果你生产的产品,有检测报告,完全可以给购买你产品的客户一份复印件啊,当然如果客户要原件的话,你可以在送样到检测中心检验时提出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多出几份备用(要收费工本用的),送给客户完全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