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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的概念

2024-07-14 04:49:50 来源:网络

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具体而言,诉讼时效中断一般是指发生法定的原因而造成之前已经过的时效通通无效,等诉讼的时效中断消除之后诉讼时效中断结束。其一般是因为原告实施自己的权利或者被告履行的自己的义务可以导致诉讼时效进行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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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中断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以前通过的时效无效,法律规定的事故结束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中断期间和中断前进行的时间不得计入时效期间。追诉时效中断的原因主要是罪犯在追诉时效中实施了新的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如在一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行到1年零8个月时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月,那么,这两个月不计入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月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至期满2年,即还有4个月的时效期间。如果时效进行到1年零4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月,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月,而不是8个月。因为在最后6个月之前的2个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例:甲于2004年3月4日被乙打成植物人,3年后的3月4日苏醒,问甲要求乙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在此例中,甲被打伤要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由于其被打成植物人,又没有确定其监护人,因此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时中止,因此作为甲还有六个月的时间主张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上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还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起的权利主张,如提请仲裁、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做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通意见》第173条的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做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应当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式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以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支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民通意见》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义务人履行了债务的,则履行有效,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如在一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行到1年零8个月时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月,那么,这两个月不计入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月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至期满2年,即还有4个月的时效期间。如果时效进行到1年零4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月,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月,而不是8个月。因为在最后6个月之前的2个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例:甲于2004年3月4日被乙打成植物人,3年后的3月4日苏醒,问甲要求乙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在此例中,甲被打伤要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由于其被打成植物人,又没有确定其监护人,因此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时中止,因此作为甲还有六个月的时间主张权利。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上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还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起的权利主张,如提请仲裁、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做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通意见》第173条的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做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应当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式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以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支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民通意见》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义务人履行了债务的,则履行有效,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