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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十二条

2024-07-15 13:06:02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到此结束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修正)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等我继续说。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还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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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按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产品质量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与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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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等我继续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希望你能满意。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说完了。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此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