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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2024-08-08 13:57:04 来源:网络

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 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会说。

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有帮助请点赞。
四、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对于军人转业费和复员费,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五、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的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减按7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六、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对于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七、按照国后面会介绍。
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C项正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还有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纳税义务人依据其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有帮助请点赞。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
[1]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等我继续说。>> 问题三: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等我继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