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建市[2007]171号建市[2007]171号《注册建造师职业工程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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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608 ℃ 101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721 ℃ 779 -
建设部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补充通知
【生效日期】2007-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建设部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补充通知 (建城水函[2007]171号)建设部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补充通知内容 编辑 语音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584 ℃ 825 -
第3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386 建市[2007]171号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387 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388 建市[2007]202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389 建市[2007]229号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670 ℃ 248 -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691 ℃ 702 -
国家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135 ℃ 509 -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号】建市[2007]171号 【施行日期】2007.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676 ℃ 583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 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 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 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 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690 ℃ 748 -
[2007]170号 造价收费和水土收费
[2007]170号 造价收费和水土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100万元以下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5000-10000万元 1亿元以上 1 投资估算 投资额 1.0 0.8 0.6 0.4 0.2 0.1 2 可行性经济评价 投资额 2.5 2.3 2.0 1.7 1.5 1.3 3 编制工程概算 投资额 1...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925 ℃ 99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2024-07-16 网络 更多内容 549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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